(注: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对本规章作了修改,修改时间: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请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为准。)
现发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
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
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工作的监督、测查,其所属的妇
幼保健机构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各级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建、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和工会、
妇联组织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幼教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
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各类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
(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
第七条城镇幼儿园和地处农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须经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向原登
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个人开办幼儿园,主办人须持本人、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的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认可的身体健康合格证和办园书面申请
及方案,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审查合格,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
规定报送统计表。
第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
按照幼儿园的隶属关系,申报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部门在城镇新建和改造居民区时,应当统筹规划与建设同当地居民
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省教育
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办理。禁止乱收费。
幼儿园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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