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筹划措施及其运用
一、国际避税筹划的概述
(一)国际避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及特性
国际避税筹划,是避税筹划活动在国际范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指跨国纳税人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运用有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某些差别、漏管理机构真正迁出高税国;或者运用有关国家有关个人或公司居住身份界线的不同规定或模糊不清虚假迁出,仅仅在法律上不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或者通过短暂迁出或成为别国临时居民的措施,以得到对方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对于个人而言,许多国家把在本国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的人拟定为本国居民,对其国内外的所有所得行使征税权。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的措施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例】纳税人甲目前的固定居住地在高税国A国,税率为50%;有另一低税国B国,税率为20%。假设甲年收入100万元,则甲在原居住地需缴纳税款100×50%=50(万元);但是出于避税的目的,甲可以在B国拥有自己永久性或习惯性的住所,或者在B国居住达到一定期间使其成为B国的居民。这样纳税人甲在B国需要缴纳的税款就为100×20%=20(万元);比在A国少缴纳税款50-20=30(万元)。同步纳税人甲的财产税以及去世后的遗产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减少。
在国际上,像纳税人甲同样出于避税目的的移居一般被称为“纯正”的移民,大多数是离退休纳税人或是在一国居住却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采用的。就公司而言,公司避税与个人避税有相似之处。鉴定公司居民身份原则的差别以及各国对这些原则具体规定的差别为公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
税收流亡是采用人员流动措施进行避税的延伸。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有不少国家是采用时间原则来拟定居民身份的,即以居民在一国境内持续或合计停留的时间达到一定原则为界线来拟定其是不是本国的居民。对居住时间的规定,各个国家也不相似,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这种时间的差别给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她们可以使自己不成为一种国家的居民,这样既能从这些国家获得收入又可以避免承当任何一种国家居民的纳税义务。同样,在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里,对临时入境者大多数都会提供税收优惠项目,特别是免税项目占很大一部分比重。对这种临时入境者的拟定,许多国家往往以逗留时间的长短为原则。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凡外来者在美国居住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对其获得的美国收入免于征税;国内政府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90天的,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某些国家对未有本国正式公民或居民身份的人一概称为“临时入境者”,这些人在被确觉得“完全”公民或居民身份之前一概不负有纳税义务。因此,跨国纳税人只要不断地变换居住地点,在一国停留的时间不超过该国规定的征税起点时间,就可以规避有关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了。对于跨国公司来说,也可以通过住所的变化,使其成为无居住国的公司,从而不必承当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例】在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这些工厂车间所有设立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海上工厂”每到一国,就收购本地的原材料,就地进行加工,加工成产成品后就地发售,加工发售完毕之后开船就走,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两个月。由于“海上工厂”在一国停留的时间仅为一两个月,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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