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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
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居住 非居住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m2)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
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
4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
设项目。
、道
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需进行翻建
的项目。
5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
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
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3m,但遮挡建筑为
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 倍。
L=,且L≥13m
L
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
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住宅正面间距可按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6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0°—15° 15°—30° 30 ° —
方 位 >45°
(含) (含) 45°(含)
间距系数
注:(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 倍
L2
L1
0°~15°(含) 15°~30°(含)
L1=× L2=×
且L1≥13m 且L2≥13m
L3 L4
30°~45°(含) ≥45°
L3=× 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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