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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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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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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标准的要求,根据2学,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假设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
〔六〕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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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存学籍一年。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辩论,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到达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结业离校的半年至一年之内,补修完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回学校参加辩论,辩论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那么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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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