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湘教通〔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将于2018年下学期接受教育部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为了迎接教育部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推动持续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自评工作原则与重点
1、自评工作原则。自评工作坚持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与实证性五个基本原则。目标性原则强调目标的导向性,主要考察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以及培养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何改进、实施,以支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主体性原则强调学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旨在促进学校增强质量主体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保障能力。多样性原则突出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引导学校在贯彻国家质量标准的同时,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自身条件,合理制定学校的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色。发展性原则强调过程的改进和内涵的提升,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质量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做引导、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2、自评工作重点。自评工作的核心是对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五个度”: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人才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3、评估范围。教育部2018年对我校审核评估的考察时间范围为:2015-2016、2016-2017、2017-2018三个学年。此次自评考察的时间范围为2015-2016学年、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
成员: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资产管理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校团委、图书馆、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各学院(系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学院(系部)应成立审核评估工作自评工作小组,由学院(系部)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等组成,并将名单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电话:58293622,联系人:何冬丽)。
四、工作进度
评估工作以学院(系部)自评为主,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进行全面考察评估。
(一)宣传发动与加强学习(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
各单位接到本方案后,要立即召开审核评估动员会,传达学校关于审核评估自评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审核评估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审核评估的要求与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掌握审核评估的各项审核要点和要求,并把审核评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之中,形成人人知晓评估、人人支持评估、人人参与评估的良好氛围。
(二)自评自建(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
1、各学院(系部)要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稿)》(附件1)的指标体系,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指标内涵分解一览表》(附件2)的要求,制定自评方案。
2、各学院(系部)要对照审核评估的指标内涵,逐项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和“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与实证性”的原则,重点围绕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紧盯“五个度”,认真进行自查自评,找出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
在自评自建过程中,对涉及部门较多、差距较大、需学校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并提出科学可行的整改方案。
3、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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