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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的,按相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会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于每年 12 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
案。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行政机构;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
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
机构,并予以公布。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
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
外)。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要
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市食安办报送监测数
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4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食安委同意
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
息;
(三)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食安委认为需要统一公
布的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公布相关
食品安全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
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
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
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食安办审核同意后向专
家委员会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
5务:
(一) 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
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本市区域性污染,需
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
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
书》(见附表 1);
(四)上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向市食安办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时,应提
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
和资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
市食安办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6(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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