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
2009年7月
1
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
推荐挂牌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推荐挂牌协议书和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证券公司自律承诺书
2
试点办法——结构调整1/2
原试点办法
修订后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资格
第二章股份挂牌
第三章推荐挂牌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份报价转让
第四章主办券商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六章终止挂牌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3
试点办法——结构调整2/2
原试点办法
修订后试点办法
第四章股份报价转让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户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报价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成交确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4
第六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1/8
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5
第六条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在代办系统持有或曾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
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卖出所持挂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买入该公司股份。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1/8
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6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2/8
调整公司挂牌条件
7
原试点办法:
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3/8
改进股份限售安排
8
修订后试点办法: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3/8
改进股份限售安排
9
修订后试点办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对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再做限制。
试点办法——内容调整3/8
改进股份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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