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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生管理规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法院实习生管理规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生由政治部组织人事处统一审查、接收、分配,实习生派驻的部门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条 实习条件:
(一)法律专业或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公文秘书、财务装备、法医技术等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生(含在校生);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遵规守纪;
(三)无传染病及其它疾病,身体健康;
(四)实习时间一个月以上。
第四条 实习生源:
(一)与本院签订院校合作协议或在本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高校学生;
(二)有高校出具实习介绍函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学生;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实习程序:
申 请:申请人持学生证、身份证、实习介绍函、健康证明及证件照片等材料到组织人事处办理。
接 收:组织人事处审查合格确定接收的,办理接收登记。
分 配: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将实习生分配至相关部门,接收部门申报指定的实习老师,领取实习证件。
管 理:接收部门对实习生进行日常管理。
离 开:实习结束,由组织人事处对实。
第六条 实习管理:
接收部门应为实习生指定实习老师、安排实习项目和指导项目完成;对实习生出勤及其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管理。
接受部门及指导老师不得安排实习生单独从事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审理或执行案件,统计报表、校印文书、盖章,案件报结、移交案卷以及其他不宜由实习生单独从事的工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导老师和接收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和接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人的实习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实习鉴定,报组织人事处。
第七条 实习纪律:
实习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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