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主编:范利华,吴军等)
第一章 总论
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则能促进或阻碍疾病的发生。疾病的原因一般分为外界因素(外因)及人体内部因素(内因)两大类。属于外因者有生物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化学性因素、营养性因素、医源性因素等,属于内因者有遗传性因素、先大性因素、内分泌性因素、兔疫性因素、精神性因素等。而疾病的发生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损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主要是外界致病因素所致,但也不能忽视人体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的精神因素,优虑、悲伤、恐惧或内心冲突等在某些损
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上起一定的作用。但有个体差异,同样的精神刺激对某些人并无明显影响,但对有些人则有明显影响。
二、发病机理
不同疾病的发病机理是不同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致病因素的直接作用;(2)神经调节功能紊乱;(3)体液调节紊乱;(4)遗传缺陷;(5)兔疫因素的致病作用。损伤后(性)疾病的发生一般是致病因素的直接作用,也可以因损伤通过某种途径引起神经一体液调节功能紊乱而发生。
三、临床诊断
临床诊断是通过仔细、认真地收集病史和进行体格检查、功能检查(如肺功能、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等)、影象学检查、器械检查和心理检测等,找出其内在联系,再加以归纳分析,找出疾病的本质,得出合乎逻辑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诊断。一个完整的临床诊断内容包括疾病的性质、部位痈理形态、致病因素、功能状态和全画健康状态的判断。
四、医学鉴定的内容与目的
在临床上,疾病诊断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治疗疾病。在法律关系上,疾病鉴定的主要内容与目的是阐明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包括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的损伤,使业已存在的疾病病情是否加重,损伤对原疾病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损伤后发生疾病时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还包括中毒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传染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三节 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一、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
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调查研究,以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探索从损伤到疾病的发生、发展,其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变化的连续性。损伤性(后)疾病,损伤在前,疾病在后,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多人所造成的多发性或复合性损伤,须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是主要的。损伤时潜在疾病,疾病在前,损伤在后,疾病为基础,损伤为诱因,或无关,在损伤期间(损伤变化或者发展所经历的过程)显示或是加重潜在疾病。总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类型
(一)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很难区分究竟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临界型”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即损伤性(后)疾病。
2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示;(2)辅因。损伤只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
3“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
不同类型的伤病关系中外伤参与程度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划分为0%、%、25%、50%、75%、100%。
三、损伤与疾病并存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
(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25%。
(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蚀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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