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犯罪心理
一、群体概述
(一)群体的概念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个体在同一目标的指引和同一规范的约束下,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协同活动的组合”。
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群体同样是重要的研究对象,“一个群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参照群体。负参照群体的文化特征,常常与视其为参照的个体所属现实群体的文化相冲突。另一个与现实群体相对应的是假设群体,这类群体实际上不存在,但为了实现研究或统计的目的,将其视为一个群体。如社会学中的社会分层,我们经常使用的弱势群体、大学生群体、流动人口等。
群体犯罪心理
一、群体犯罪心理的概念
(一)群体犯罪的概念严格意义上的犯罪群体是我国刑法中所确定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们往往是群体犯罪的实施者。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还要关注团伙、集群犯罪中的群众等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联合体所实施的犯罪。因此,了解群体犯罪心理,首先应明确群体犯罪的含义。
群体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通过互动影响,在行为态度一致或暂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其分别或联合实施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犯罪结果的过程。在上述群体犯罪的概念中,必须把握下列要点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否则群体不成立。
。这其中既包括以紧密的组织形态为特征,在犯罪群体目标、意识影响下产生的互动也包括以共同的行为目的为纽带,在共同行为意识影响下产生的互动还包括以共同行为为联系,意识到不仅自己还有其他人也在从事同一行为时在意识上的互动。这种互动可以是原有群体基础上的互动,对实现某一目的具有共通性的互动,情境中临时共同行为基础上的互动。互动的含义比刑法学中的通谋概念更加宽泛,可以涵盖所有群体犯罪的人际形态。
参加者各自的具体目标可能一致或不一致,但在从事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某一行为的态度或意识方面存在一致或暂时一致。在此,我们回避了刑法中罪过的概念,因为在刑法的共同犯罪中,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心理学对群体犯罪的认识不仅重视主观层面,也重视危害结果与多个个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群体犯罪中客观的犯罪结果,是由两人以上的合力导致的。这其中包括事前或事中有通谋的实质意义上的合力,也包括只存在互动关系、不具有通谋的形式意义上的合力。总之,参加者各自的行为所产生的合力最终导致了一个犯罪结果,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群体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罪名或罪种,而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以多人参与形式完成的犯罪给予的抽象概括。能否构成群体犯罪,是从共同的行为中推论出的。在群体犯罪中,互动关系的存在是基本的前提。在行为过程中意识到有他人的参与,往往能够唤起个体行为的动机,能够增强实现群体目标的自信心。
(二)群体犯罪心理
群体犯罪的犯罪心理并不是参加者个体犯罪心理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意向层面、行为层面、目的层面的互动过程,缺少进行描述与得出结论的线索。因此,对群体犯罪心理的描述,不可能像个体犯罪心理那样精确。
群体犯罪心理是群体中个人之间的意向、动机、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于犯罪的群体氛围或共同的心理倾向。在这一定义中,我们将群体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定性为适合犯罪的群体氛围或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心理倾向,其中突出了群体行为过程中的两种类型特点一是在意向层面所表现出的,能够对群体中个人心理因素产生影响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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