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 消费者权益新闻采访提纲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基于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体现出拓宽消费渠道、增加获得信息的途径、程序方便快捷、降低消费成本等诸多好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知情权与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询问、挑选、试用等方式相配套。然而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的“知悉”为虚拟的,仅仅通过销售者提供的图片和描述来了解商品的情况,这为销售者虚假的、片面的广告和宣传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难以全面认识商品的品质。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因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悉”权很难得到保障,应当针对网络购物的新特点,细化知情权的内容和经营者的责任,才能够更好的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行为。
(三)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威胁 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二个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另外,与传统商场购物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诿扯皮。
2、对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侵害。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Cookies的使用。引入Cookies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Cookies,未经访问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
(四)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在网络购物中,大部分网上经营者都订立了繁琐的格式合同,其中不乏免责条款,并且常常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就视作接受其格式合同内容为要件,但这些格式合同一般不会与商品出现在同一页面,且条款众多,消费者一般都不会仔细阅读,消费者一旦点击“同意”按钮,就等于接受了这些条款。对于免责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即消费者享有要求经营者对条款进行说明的权利,然在网络购物这种非直面交易模式中,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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