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