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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