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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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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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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论…………………………………的发展,,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齐头并进的休闲产业。 从2008年 ,带动电信、IT、。据调查研究,有34家中国企业自主研发的82款网络游戏作品进入海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10年12月底,,%,%。 但与此同时,我过的网络安全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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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玩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律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都作出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所以此“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财产。网络世界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网络财产在广义上讲,凡是非物化的、数字化的财产形式都能归入虚拟财产的范畴,数字媒体、网络硬盘、网络ID、博客、虚拟货币、电子邮箱都能包括在内,外延比较广泛。而狭义的网络财产仅仅是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络优秀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得到的同时还能在离线交易市场中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可能性的物品,其表现最为典型的有:游戏中的游戏货币、角色ID、虚拟武器装备。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用户的个人劳动、市场交易、真实的财产付出等手段获得的能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其实用价值,并以此获取现实利益的电磁记录服务和数据。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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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玩家通常说说的“游戏币”、“装备”“宠物”或者其它能够提升角色属性的物品等财产。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可流通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只要通过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玩家以购买点数和服务的方法获取进入到网络游戏时间和权限以及服务,当玩家达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事先设计的某种程序要求时就能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游戏服务提供商的利润通过出售点卡获得。另外一种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转让,一般表现为玩家私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其他虚拟财产的形式来完成,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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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性
网络虚拟产品从本质上讲来说并非一个实际存在的物体,其实就是存放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一些电子数据和符号,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器在后台对游戏数据进行处理,转化为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可以看到到的物品或者可以享受到的服务。所以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三)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时虚拟的、无形的、看不见摸不到的财产,它的存在必须以网络为基础,一旦离开网络它将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有着极大的依赖性。
(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物权说
大部分学者认为,尽管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占用一定的空间并具有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无体物的概念已得到现代各国法律的确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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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有法律上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且台湾地区“法务部”于2001年11月23日对该类问题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记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线上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罚之窃盗罪及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由此可以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储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被视为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物权说的观点就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支持了。
2债权说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仅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只是表明了格式合同下网络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在这里,研究的重点不是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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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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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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