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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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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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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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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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八条 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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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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