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集合5篇
锅炉:能量转换设备锅炉:2008年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采暖方式为集中供暖,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当年11月16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
□直接向乙方支付;
:×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合计:
大写:贰拾捌万壹仟玖佰贰拾叁元柒角肆分。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楼房入户阀门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时间、质量要求供热,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向乙方提出用热量、供热运行技术参数等的建议,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理范围内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保证室内采暖质量。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应当与乙方沟通供热系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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