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难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摘要:难民问题作为人类社会政治、宗教和种族斗争的产物,长期存在于动荡的人类发展史上。取得难民身份作为难民获得权利保障的合法性途径,由各国不同的难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决定。本文主要从各国际社会成员制定的难民身份浅论难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摘要:难民问题作为人类社会政治、宗教和种族斗争的产物,长期存在于动荡的人类发展史上。取得难民身份作为难民获得权利保障的合法性途径,由各国不同的难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决定。本文主要从各国际社会成员制定的难民身份认定标准来分析难民问题的发展形势。
关键字:难民身份认定标准 公约和议定书
一、难民在国际法上的定义
历史上第一次用国际立法的形式,比较全面、准确地归纳了普遍性的难民定义的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简称1951年公约)。1该公约第一条(一)(乙)将难民定义为:“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之后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简称1967年议定书),取消了1951年公约对难民定义关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并保留公约的主要条款,使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作为首次将难民定义推向国际社会的国际条约,被誉为难民国际法的基石。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区域性条约又在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难民定义的范围进行补充和扩大,以适应各区域现实形势的需要。
二、UNHCR等各国际社会成员制定的难民身份认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难民身份的确认关系着申请难民的人是否能够获得有关国际组织和庇护国提供的救助,主要由UNHCR和各个国家分别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协调,来甄别难民身份。
UNHCR主要负责对申请成为没有加入1951年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的国家的难民的身份进行确认。根据UNHCR制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对同时满足滞留于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并且不能或不愿返回的客观条件,和有正当理由畏惧遭受公约所规定的迫害种类的主观条件的人确认为难民,此为确定难民身份的积极标准。同时公约第一条(三)~(六)2规定了确定难民身份的消极标准。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有所变化,由UNHCR对难民身份的认定逐渐失去其本身的意义。联合国难民署关注的对象不仅仅限于难民,目前其在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以及无国籍者上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已大大超过了难民。
各缔约国往往通过国内法来确定适合本国的程序。不同国家制定的难民身份认定标准及程序也大有不同,本文将举个别国家简要说明。
加拿大作为典型的移民国家,其难民认定率是最高的。它在2002年颁布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主旨与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相一致,并将难民的定义扩大到“需要保护的人”,难民的认定程序则包括难民申请,面谈,难民保护处对申请进行聆听和决定。对于被拒绝难民资格的申请人还有一系列的救济措施。但宽松的批准难民的政策使各类在本国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谋求出路的偷渡者以及心怀不轨的恐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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