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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年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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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法院的存废
姓名:王文振 班级:09司法行政 学号:11903091552000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系最高一级国家审判机关,行使最高审判权,但自成立半个世纪多以来其办理的案件是少之又少。而且其现在的主要斟酌。退一万步讲,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只是在办公室里写司法解释,而不审理案件,他们的审案水平能提高吗?马克思曾说过实践是人类获得真知的最有效途径。毛泽东主席也教育我们要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学同志也主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办案实践能力连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都比不上的话,那么审级制度又有什么用呢?那人民群众又怎么放心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生命权呢?当一个人生命都不存在的时候其他的权益又如何行使呢、又有什么意义呢?最近一些年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应该和这一弊端有一定的关系吧!看到这些必然有一些人要反驳江教授的观点。它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诸如:新一代的最高法院法官很多都是博士、博士后级别的高学历人才,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虚拟实现经验;最高法院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如果各种案件都让它来处理,那么最高法院的法官累也给累死了,如若如此最高法院将如何运作?
江教授对此也发表了看法:第一,学历高不代表实践能力强,中国很多人是典型的高分低能,这在中外的对比中就能看出。第二,我们讲让它审理案件并没有说各种各样的案件都让其审理,例如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比较疑难的案件、新颖的案件就可以让其审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之多经历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作出的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院不得抗诉的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它只能是一审终审且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裁判错误的案件虽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但再审的法院也只能是同一法院,从而淡化和削弱了审判监督作用,影响法院审判权的公正性。如若是通过合议庭作出的裁判,再
审时又回到原来的一帮人进行讨论评议,即使案件真的错了,改判的机率很低。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明知道是冤案、错案却不肯翻案的原因吧。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件就是很好的证明。王利明教授在其著述《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中也做出了以下论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而当事人失去了一次程序救济的机会,有损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以此来支持以上观点。
再次,关于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的原则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一个案件如果不是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北京管辖,则可能有效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但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主要发生在北京,这样将很难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给案件公正审判带来的影响。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是所有法院的上级,有权指定所有的下级法院管辖。这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相冲突。并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身居高位”不来了解地方的基本情况,很难能作出合理有效的指定管辖,甚至会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我认为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关来行使这项职能权。
最后,江教授也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一:成立一个独立于检察院、行政机关,但却是和法院一体的秘书处来行使指定管辖的职权以及对各级法院管辖的监督和指导。第二:也可以让各级检察院来行使对各级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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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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