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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污油水问题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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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污油水问题刍议
摘 要:本文通过描述中国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含污油水的现状,列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港口;船舶;污油水重力式结构,且并未预留污水管道,直接接收船舶污油水和生活污水可依托的公共设施不足,船舶污水可经接收船或接收车接收,然后運输到岸上的处理设备。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开放和营运必须履行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其经营人没有投入资金建设公约和法律要求的接收设备设施,往往通过与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接收单位提供到港船舶的接收设备设施。接收单位可能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接收能力标准,但往往不一定是合法的处理单位,可能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具有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处理资质。港口、码头、装卸站投产营运验收、接收单位在港口的经营资质审批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管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国际公约MARPOL73/78附则I的是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职责,对于港口接收处理到港船舶残油和污油水的管理,海事、港口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不配合、不协调的问题。
收费制度是影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核心问题。我国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是公益机构,追逐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在营运中取得经济效益,公司才可能生存和发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具有明显的公益特征,接收处置到港船舶污染物并达标排放,承担着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第8号令)规定“”,此价格无论是以车、船或其它接收设备设施计算成本,都没有利润而无法维持运营。而接收单位不一定是最终合法处理单位,处理污油水并达标排放还有很高的处理成本。船舶方面一般不会支付接收处理污染物的高额费用,接收处理单位的主要利润是可以销售出去的残油,接收处理污油水意味着亏损,因此造成大量船舶污油水没有码头转入接收设备处置,这个矛盾也加大了船舶合法排放污油水的压力,违法排放污油水而不被查处,这会将环境污染代价移交给全社会。
3对策建议

既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企业具有很明显的公益性,就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市场化、商业化。应该尽快修改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港口船舶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政策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这是解决港口接收处理船舶残油和污油水问题的关键。鉴于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处理单位、港口码头经营人及修船厂三方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在保证污染物接收单位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下,取消接收污油水的限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接收处理服务费。” [4]这实际上已放开了现价,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和修造船厂在签署协议时,给予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适当的补偿费用,补偿本应履行国际公约和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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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