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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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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期待已久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于 2016 年 2月23日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不动产登 记与物权确认的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的确定、特殊动产转让中的 “善意第2016 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期待已久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于 2016 年 2月23日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不动产登 记与物权确认的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的确定、特殊动产转让中的 “善意第三人”的规以及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 员会的法律文书的围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规定,下面由小编在 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 167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2 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相 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 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 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 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 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 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 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 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 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 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其 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 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 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 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 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 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 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 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 的,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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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