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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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
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
安乐死的历史

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
中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
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医疗措施。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
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1]

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我国最初的安乐死研究仅限于外国著作。自1986年在陕西汉中发生“王明成事件”后,安乐死在中国才被广泛关注。
1996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研讨会,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等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到了21世纪,受荷兰等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影响,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大。
目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实施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由此可见,安乐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
一直以来对安乐死的定义都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安乐死涉及了诸多领域,例如法学、医学、宗教等,从不同的领域来看,安乐死的定义又有所差异。例如: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安乐死的定义是:为要缓解绝症痛苦而结束生命的一种实践;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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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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