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宝鸡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筹建的“巴黎之春”住宅小区项目位于宝鸡陈仓区新七村以东、规划绿地以西、屈家村以南、南环路以北,占地约87亩。项目总投资为6亿元,总建筑面积约25万m2。
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宝陈发改工字((2010)08号《关于华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巴黎之春”住宅小区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该项目备案。宝鸡市城乡规划局以地字第610304201200003号同意该项目的平面布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受理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受理通知单编号为(2014)003。
目前该项目处于前期土方开挖阶段,项目规划分二期实施,工程已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总体工程预计2017年6月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宝鸡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正式委托我所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附件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接受宝鸡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后,我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了有关技术资料,了解了小区周围的环境情况,研读了有关政策与技术文件,进行了必要的环境现状监测,调查了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的意见,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整理和认真分析研究,编制完成了《宝鸡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黎之春”住宅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订;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8月;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
⒁、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
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2011年3月;
⒃、国土资发[2006]296号《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名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名录(2006年本)的通知〉》,2006年12月;
⒄、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
⒅、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
⒇、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2月;
(21)、环办[2008]70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
(22)、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2012年7月1日;
(23)、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012年8月7日;
⑴、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
⑵、《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
⑶、《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9月2日;
⑷、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5月;
⑸、陕政办发〔2004〕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12月5日;
⑹、陕发改产业[2007]97号《陕西省投资类产业指导名录》,2007年2月;
⑺、宝政发[2004]4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2004年8月;
⑻、宝政发[2005]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05年7月;
⑼、《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宝鸡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07年5月;
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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