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本文是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批准号05BFX019)的子课题成果之一。
朱凡作者简介:朱凡(1974—),女,四川江油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合同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合同性质决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也决定了其应有的形式和实质有效要件。考虑到继承合同的功能和现行遗赠扶养协议之不足,我国修订《继承法》时应该建立统一的继承合同制度。
关键词:继承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服务合同;放弃继承权合同
一、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立法上的创新与理论上的困惑
我国1985年的《继承法》首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将我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即开始的“五保”制度注释:
五保制度是我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1956年起一直延续至今。五保的对象为无亲属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内容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孤儿保教)。
法制化、规范化,也为民间养老提供了新的思路。《继承法》第31条这样解释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特征:
其一,扶养人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我国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人来区分,因此,扶养人一定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集体组织。这意味着,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人不能遗赠扶养义务人。而法定继承人包括了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等。
其二,协议的内容法有明文,即“扶养人承担该公民(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应对其尽到尊敬、赡养、照料的义务,遗赠人则应在死亡后转移遗产给扶养人。
其三,扶养人可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直接取得遗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的取得遗产之依据。
依我国民间继承习惯和法律,只承认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没有“合同继承”——通过协议方式处分自己遗产的传统。1985《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是一个实用主义的创新。不过,立法上看似简单的制度创新——遗赠扶养协议,却带来法律理论上的若干困惑。
第一,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现代继承法中有什么比遗嘱自由更重要的原则?
第二,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扶养继承协议是否有效?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了继承法重要原则问题——继承权能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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