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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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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 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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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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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