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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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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文产〔2008〕1号)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
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
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
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
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
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
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
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
(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
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
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
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
机构;
(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
(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
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
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
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七条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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