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合同-审计最终
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叉车合同
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ABGQZC-3号)
买方: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唐山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内蒙古·阿巴嘎旗
签订时间: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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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叉车合同
买卖合同
买方: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内蒙古·阿巴嘎旗卖方:唐山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09年4月27日
合同编号:ABGQZC-3号
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数量、制造厂家、金额及供货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叉车及相关服务、技术文件、备件、工具等
二、规格、型号、数量、分项价格、供货范围:
规格、型号:CPC50-RXG24(5t)、CPC30HB-G6(3t)
数量:3t、5t各2台,共4台
分项价格:CPC50-RXG24(5t):114000元/台(带驾驶室、暖风机)
CPC30HB-G6(3t):65000元/台(带驾驶室、暖风机)
供货范围:见附件二
三、制造厂家:浙江杭叉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叁拾伍万捌仟元整)(含17%增值税、运费、技术服务费等)
、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一、货到现场时间:合同生效且首批货预付款付出后10日内首批货发货到项目工地;第二批货预付款付出后于2009年9月10日第二批货发货到项目工地。
二、交货地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德力格尔工业园区买方项目工地。
三、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及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负责在交货地点卸车。
一、首批两台车(3T、5T各一台):
%(伍万叁仟柒佰元整)作为预付款给卖方,卖方在预付款付出后10日内将首批两台车交货至买方项目工地。
,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首批两台车价款的60%(拾万柒仟肆佰元整)作为到货款。
%(壹万柒仟玖佰元整)作为质保金,待此两台车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争议后一次无息付清。
二、第二批两台车(3T、5T各一台):
%(伍万叁仟柒佰元整)作为预付款给卖方,卖方在预付款付出后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第二批两台车交货至买方项目工地。
,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批两台车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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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拾万柒仟肆佰元整)作为到货款。
%(壹万柒仟玖佰元整)作为质保金,
待此两台车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争议后一次无息付清。
、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期限
一、质量要求:整机满足买方技术性能要求。
二、技术标准:国家标准(GB)、机械工业部部颁标准(JB)。
三、质量保证期限:整机质量保证期为1年(从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或2000工作小时,两者以先到为准。
按本合同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
一、开箱检验:产品到达安装现场或买方仓库后由买卖双方组织现场验收,买方
根据合同条款(含技术文本),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请买方所在地的法定商检部门参加,其商检费由责任方承担。
二、产品验收:外观质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检验为准,内在质量由需方在实际使用
过程中检验;需要抽样送检的,以买方抽样送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详见《合同条款》(附件一)
:详见《合同条款》(附件一)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见(附件三)
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打印体为准,单方涂改无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八份,卖方二份,买方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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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上无正文)
买方: 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卖方:唐山杭叉叉车销售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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