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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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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
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
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
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
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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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
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
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
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
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
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
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
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
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
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
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
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
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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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
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
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
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
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
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 1/2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
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
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
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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