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微软案反思反垄断 ---第六章案例分析
经济学院03级四班
案例分析
垄断的无效率表现
微软案缘何不了了之
新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竞争
反思我国反垄断
垄断的特征
垄断者是价格制定者。
垄断者单独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选择MC=MR时的产量,从而制定P(q),( P(q)>MC=MR)
垄断产量小于效率产量,垄断价格高于效率价格。
垄断增加了生产者剩余,减少消费者剩余,同时带来无谓损失
垄断的无效率
q
q﹡
q
p′
p﹡
p
MC
MR
D(q)
Output unit
DWL
PS
CS
美国政府为何要起诉微软
认为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
在事实认定书里,杰克逊法官列举了断定微软公司"垄断"市场的3条"罪状"∶(1)操作系统独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2)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3)没有可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希望打破微软在软件行业的垄断地位,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缘何调查起诉又不了了之
与历史上的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的特点:
1)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
区别于通过政府特殊政策及吞并竞争对手确立垄断地位的AT&T、美孚石油公司
2)其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
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
3)没有利用垄断优势无理抬价牟取暴利
微软凭它在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的支配地位,完全可以为它的产品索取更高的价格,放任其市场占有率逐步下降,先把短期利润最大化,其它以后再说。不然,它也可以调低价格,在以后的岁月维持甚至逐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所有证据表明,微软采取的是后一种策略,而且,很显然地,直到目前这一刻,消费者还在从它的低价策略里得到实惠。
如果微软选择靠提高价格而非靠提高销量来获得利润,从而避免诉讼官司和政府骚扰,这种做法将减少有效的竞争、提高价格、并损害消费者。
从美国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
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打破垄断并不像预想的那么好
美国加州的电力垄断被打破之后,出现了长时期的电力短缺,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严重地影响了硅谷的发展。
大企业拆分后加剧了竞争,要求企业进行很多新的投资,导致投资收益率下降,很多大企业的经营都出现了严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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