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8-01实施
2005-06-28发布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力。
社会功能
指老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决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能力。
风险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照顾住院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易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的评价和预测。
健康档案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住院老人的健康评估结果和有关问题的格式化记录,以及既往诊疗资料和体检记录。
评估中心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认可或委托的,为住院老人提供专业化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
评估室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用于提供健康评估服务的专门场所。
评估员
指经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获得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定,可从事健康评估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
健康评估要求
评估的目的
评估结果仅作为老人现有健康状况的说明,而非疾病的诊断。
提供老人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供入院、转介、出院以及制订老人照顾计划的依据。
提供老人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定性的、定量的要求。
提供老人照顾服务中意外风险的机率,采取规避风险措施的依据。
基本要求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均应接受健康评估服务。
评估服务应由具有认定资质的从业人员完成。
健康评估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员签字确认。
应使用医学、护理学和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评估内容
附录内容为以后的信息化管理统一表格之一。
基本资料
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健康史
应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精神状况
应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功能活动
应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
社会功能
应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其他专门项目的评估
应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评估。
评估分类
入院评估
入院时应对老人进行入院评估,事先应向老人和送养人解释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并取得老人合作。评估可以分阶段、分次进行,也可以由不同评估员完成。全面的评估应在十四天内完成,所有健康资料由完成评估的评估员确认,并建立健康档案。
例行评估
主要回顾和总结老人目前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评估结束后应在健康档案中作阶段小结。例行评估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即时评估
当老人健康出现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进行的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回顾老人既往健康情况、目前出现的健康问题和严重程度并说明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顾计划,如请医生会诊应在健康档案中同时记录会诊情况。
健康分级标准
包括健康总体等级划分标准和各维度的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总体等级划分标准
健康完好
自理能力完好。经过测试,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巴氏指数得分>60分。
最近三个月内无新发或处于活动期的躯体疾病和功能残疾,无需治疗。
无精神健康问题,社会功能完好。
健康受损
依赖他人帮助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存在发生意外的现实风险。
存在必须使用药物维持治疗效果的躯体疾病。
最近三个月内罹患了严重外伤、器质性疾病,已经患有的疾病处于活动期或出现恶化的倾向。
存在病理性的精神问题。
健康堪忧
自理能力严重受损。
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躯体疾病出现明显的恶化。
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或者存在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较高风险。
各维度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能力
指通过基本活动能力测试,巴氏指数得分>6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单项得分>3分的项目少于三项。
部分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基本完好,巴氏指数>4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有三项以上项目受损。
无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严重受损,巴氏指数<40分。
精神状况
精神状况良好
指老人接触主动合作,认知功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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