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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目录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五、采购员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六、库房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七、粗加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八、冷菜间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九、裱花面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十、操作间卫生制度
十一、空调通风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2、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3、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4、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5、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6、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7、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8、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2、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分以上。
3、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4、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
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
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1、本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食品卫生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2、制定各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4、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并有记录及处理结果;
5、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知识;
6、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督促患有有碍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接受和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对本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采购员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
3、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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