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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筑工程
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许可内容变更程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建设单位(个人)的用地权属文件。
2、形式审查
(1)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4)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5)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6)符合《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
(7)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8)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和《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需要有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9)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需要有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0)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11)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和门坡,应符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3)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新改扩建供水设施,应符合<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上项目,需要有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超过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时,需要有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查同意意见。
(15)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有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6)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
(17)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有市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8)危险化学品储运及矿山项目,应有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9)《用地订桩成果通知单》1份。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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