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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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
位或许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备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
目兼顾人民防空防备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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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
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结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
通信等系统的设备建设,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护类型、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
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备以外的所有非生
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筑防空
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该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筑的,按照国
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
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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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或许地下室空间净
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该修筑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
构造和基础办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
修筑的;
(四)建设地段房子或许地下管道设备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许
难以采取举措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按照规定应该建布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备单元面积要求
的.
第十五条对切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筑防空地
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筑的生活服
务设备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借住房、经济合用房
和棚户区改造布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免得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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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免得收;
(五)因遭到水灾、火灾或许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破坏后按原建筑
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免得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还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批
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
室或许降低防空地下室防备等级.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人均掩蔽
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能够不再修筑防空地下
室,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钱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拟订。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该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
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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