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亲密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今日我想要和大家共享的是:关于技术合同的最高司法说明;详细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根据无效处理,《说明》对此根据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供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供应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学问,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说明》规定要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说明》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说明》依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详细情形。在执行中要留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解读五:对侵扰技术隐私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爱护
《说明》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隐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说明仅增加了“善意” 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运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说明》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终归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说明》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全部,其权利运用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运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安排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行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安排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说明》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说明》将“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运用或者以一般运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运用技术隐私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隐私转让是指技术隐私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隐私运用是指自己运用和许可他人运用,在同一探讨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运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隐私,不行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运用,假如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定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运用和一般实施许可。
《说明》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一般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运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说明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一般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程序
《说明》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他学问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样,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觉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说明》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觉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刚好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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