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被继承人
(死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死亡地点
生前住址
继承人姓名(含父母、配偶、子女)
性别
出生日期
称谓
家庭住址
村委会或
居委会审
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说明
本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和镇政府加意见并盖章;办过公证的,还须带原公证书来办理。
申请人带户口簿、身份证、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及子女(含所有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
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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