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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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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宅基地运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立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运用的权利。下面是查字典职场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基地的;
(三)以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须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运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运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别状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运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赐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依据其实际状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探讨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立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立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根据本方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立住宅,应严格根据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其次十条 个人建立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运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运用权转移依法变更土地运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实行欺瞒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次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立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接着施工的,有权拆除接着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协作。
其次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运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不刚好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赐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刚好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赐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 阻挠、干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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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