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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公务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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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公务员制度
韩国早在1949年就制定出台《公务员法》,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多次修改和调整,1963年又颁布实施新的《国家公务员法》,此法一直沿用至今。目前,韩国已在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上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了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行。
(一)建立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制度。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韩国建立实行了公务员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制度。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宣誓义务、诚实义务、禁止从事营利业务义务、禁止兼职义务、保守机密义务、廉洁义务等。伦理法上还规定其他公职人有财产登记义务、就业限制义务、礼物申报义务。电子政府法和公共记录物管理法上也有对公职人的义务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等各种法令、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者懒惰于职务、以及不论是职务内外败坏威信的时候,要受到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开除、解职、停职、减薪、劝解。此外,公务员损害国家财产方面的利益时,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会计关系职员等法律负相关责任。
在权益保障方面,韩国规定:公务员除了根据刑法的宣判、惩戒处分或者《国家公务员法》上规定的原因以外,不被停职、降职和开除。但公务员在职时因长期疗养、兵役服务、留学、国际组织雇用、抚养子女、看护等原因不能从事职务,则要求离职,实行不免职在一定期间内维持身份的制度。公务员发生减少定员等辞职、离职期满后不答应复职、回避兵役等法庭原因时,经惩戒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免职。公务员由于履行业务能力不足、要求惩戒议决中,因刑事案件公诉等原因,不能继续赋予职位的事情时,解除职位。韩国还实行公务员诉请制度和苦衷处理制度。
(二)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按职能可分为立法公务员、司法公务员和行政公务员,按层次、地域可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按录(聘)用资格、职务内容、身份保障与否等条件可分为经历职公务员(一般职、特定职、技能职)和特殊经历职公务员(政务职、别定职、契约职、雇佣职)。经历职公务员指根据本人的资本和成绩录用、并保障工作到退休年龄的职业或成绩,只保障一定的工作期限。截止2005年4月30日,韩国公务员总数为914392人(军人、国情院职员除外)。
(三)建立录用制度。在公务员“进口”上,韩国对一部分特定业务上的补员通过“新规录用”,即采取限制竞争考试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公务员公开录用考试工作由中央人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分春秋季两次,考试科目包括英语、国文、历史及国家规定的两门行政职能方面的科目。报考技能职位的须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认证书。新录用的公务员需经过1年的试用期后取得公务员资格。据中央人事委员会介绍,3级以上公务员为高级公务员,其录用须经中央人事委员会审查以后,由总统任命;5、7、9级公务员实行公开录用。韩国提倡“国家人才均衡登用”,在招录公务员时充分考虑性别、领域、地域等因素,均衡录用“女性公务员”、“障碍人公务员”、“科学技术职”和“地方人才”。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韩国还建立实行特别录用制度,对于公开竞争录用考试补充人员困难的领域,如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及辅助性职位,实行契约制和雇佣制,依据个人知识、技术、能力综合排序,依次选拔聘用。
(四)推行教育训练制度。中央人事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人力开发政策,有计划地委托国内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开展公务员教育训练活动,并根据需要随时组织高级公务员参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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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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