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规范1
电子病历系统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治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追踪查看其全部操、按操追踪查看其全部操作等功能。
。
第十条 数据存储与治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存储治理,并采纳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供应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
。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有数据备份机制。
(二)推举的功能:
,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系统标准
,制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
第十一条 患者隐私爱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治理,用户依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电子病历时,自动隐蔽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电子病历资料。
,警示使用者要依照规定使用患者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举的功能:
供应对电子病历进展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状况下爱护患者安康状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 字典数据治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功能
第一节 电子病历创立功能
电子病历系统标准
第十三条 为患者创立电子病历,必需给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含患者根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精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主索引创立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要求:
(含急诊或其他状况下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创立电子病历并给予统一编码的唯一标识号码功能,通过该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并记录患者根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常驻地地址等),并能够对患者根本信息进展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如病案号、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等,并能将各类标识与电子病历唯一标识号码进展关联。
、其他类型标识、根本信息项等进展分类检索,查询患者根本信息的功能。
(如姓名、性别、诞生日期等)进展修改时,供应修改日志记录的功能。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查重合并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供应电子病历自动查重功能,能够将同一患者的多重电子病历与该患者唯一标识号码进展关联,通过唯一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其次节 患者既往诊疗信息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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