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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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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篇一: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标准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削减重新犯罪,、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托付机关和受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托付和受托调查手续,不得将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托付函 后,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应当准时组成社会 调查评估小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 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准时通知托付机关另行托付。
社会调查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二人,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
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邀请社会工、志愿者 参与。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实行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 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观察现场 等方式进展。
调查人员进展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当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打算。
第十四条 被告人、罪犯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协作社区矫正、帮忙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由司法所召集社会调查评估小组经过集体评议形成,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复核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打算,并向托付机关准时出具和送达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出具检察意见书。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托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社会调查评估时间的,应当与托付机关商定延长的期限。
托付机关没有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前,不得裁判托付调查评估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超过最终托付时限五个工作日未回复托付机关的,托付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相关案件。
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托付机关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状况函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交付与接收
第一节 交付执行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承受社区矫正。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社会调查评估托付函中,应当列明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展核实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了解被告人或者罪犯居所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作。
人民法院、监狱、看管所在审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 时,应当征求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应当催促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人丢失保证条件或者拒不 履行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看管 所取消该保证人资格。
其次十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连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附件1);
(二)责令罪犯在承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件2)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 (附件3),并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送达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承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 书,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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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夜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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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