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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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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例分析
于小格 摘 要: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权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以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在于: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有非法窃取财物的行为,都属侵财性犯罪。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认定。
(一)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指派零时接替收银工作时,其职责主要是收银登记等与营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工作,对于公司内人员处置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私人财物的活动并非其职权范围,与其职权毫无关系。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行为人利用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时,涉案财产已完全处于行为人的占有、保管之下,行为人利用占有、保管该财产的便利,将该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如果该财产不是完全处于行为人的占有、保管之下,仅因工作便利能够接触到该财产,行为人将该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能定职务侵占罪。结合本案所牵涉的职务便利的范围,被告人因临时任命而具有的职权,应当是遵照该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对营业款项等公司所有财物进行经手、管理,并按该公司财务制度报账、上交。而被害人马某是在对被告人李某被临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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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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