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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5 排 水 管 渠 9
6 排 水 泵 站 1 0
7 污 水 处 理 1 1
污水排放与处理 ........................................................................................ 11
污水处理厂 ................................................................................................ 11
污泥处置 .................................................................................................... 12
8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1 4
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1 7
附 : 补 充 说 明 与 参 考 文 献 1 81 总 则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
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
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排水工程
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
1 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
民”的方针。污水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方针。
2 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应
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3 排水工程设施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
划规模进行控制。
4 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
专业规划协调。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排水范围
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远期、远景或规划
区所有用地范围确定。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
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镇时,应进行
协调,统筹规划。
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当地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
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
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新建城市、城市新区(新开发区)、旧城的成片改造地区,应采用分流制
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合流制排水系统适用于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和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
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镇、村庄的排水体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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