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4]3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盐城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进行单项工程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录入到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办理流程及提供资料见附件1)。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申领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申领程序和条件见附件2)。企业驻盐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须录入到信用平台,并保持相对稳定,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盐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等实行一次性登记并录入信用平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等情况。
对于未办理《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未备案录入信用平台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所持《信用手册》当年有效。每年1月30日前申请换证,逾期未换证的,其《信用手册》即行失效,且一年内不予办理。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其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驻盐机构的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等实施动态监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盐承接的工程在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或项目经理、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LBS平均考勤率达不到60%的,由核发部门吊销《信用手册》,二年内不予办理。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盐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且情节严重的,由核发部门吊销《信用手册》,三年内不予办理,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信用平台,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核验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投标入库手续流程和提供的资料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流程和提供的资料
3、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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