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上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及时报告、分析处理各类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三、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上报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安监处,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值班矿领导。同时,报告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
五、值班矿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抢救、调查和初步分析。
六、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七、要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情况、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等概要报告清楚。
八、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各行政正职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上报程序
九、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安监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主要领导,并在2小时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调查和初步分析,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十、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立即报单位负责人。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50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下同)的事故,逐级报至市安监部门。
十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至300万元的事故,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监局。
十三、一次死亡3至9人或重伤10至49人的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重伤50人及其以上,4小时内以《重大安全信息专报》报告至省安监局,6小时内报国家安监局和省政府;20小时内将《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告至省安监局,24小时内报告至国家安监局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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