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中介组织概况及对我国启示
一、
国外社会中介组织概况及对我国启示
一、美国的社会中介组织。
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主要是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十分发达,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多。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全国有19000 多个这样的集团组织。各社会阶层、各企业家和劳工利益集团、职业及行业利益集团、传统的单一问题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及宗教利益集团和按公法建立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从各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构层次来看,必须建立与政府和市场主体相配套的中介体系,这既能协调各行各业与各级职能机构的运作,又能较好地承接和填补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所遗留下的真空地带,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正向引导的实现提供机构建制上的保证。落实到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体系的设置应该是:行业自律性质的协会、商会应该自下而上组建全国性的管理系统,具体做法可以是组建小行业协会和市、县协会,在此基础上组建省的和中央行业的协会联合会,最后组建全国性的协会联合总会。各级协会分别与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对话,向政府和企业会员提供双向服务。
第三,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该直接管理企业,也不应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只能在宏观层次上通过法律和经济参数进行引导和调控,这种调控的支撑点恰恰是协会和商会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的各类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形成了行业管理的组织系统。但必须加大这些协会和商会对政府与企业的服务功效和影响力,扩大业务上的节点辐射作用,在全国形成网状的完整的运行体系,这对提高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增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会有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lOcAlhOST
第四,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从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来看,它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应受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在组织形式上,它应该按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承担责任的形式、业务特点等注册成立。我国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目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责划分上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约束较差,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并设置适应社会中介
国外社会中介组织概况及对我国启示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