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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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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新政策解析—资产范围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
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增加了为其他损失都无需审批。
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分别对应旧办法下的自行计算扣除及事先审批。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适用于其他资产损失。如不确定应进行哪种申报,企业可以进行专项申报。
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新政策解析—申报扣除程序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对于一般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根据57号文的要求,都需要依靠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且规定都很相似。
对于特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新旧办法对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投资损失的证据提出了不同要求。新办法中新增了一类“其他资产损失”。
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新旧办法中都将货币资产损失进一步区分为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旧办法具体定义了现金和银行存款损失,但新办法中并未对现金损失进行定义,只是简单指出存款类资产损失是由于金融机构清算而形成。
新办法下,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作为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 ,如果企业可以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则可以确认相关存款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应收和预付款项损失,新办法的变化不大。新办法要求提交作为损失证据的有关合同、协议和说明。
新办法下,由于债务重组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申报损失。
新办法还增加了对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损失的规定,遭受此类损失的企业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新政策解析—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特殊类型: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列为法定资产损失,要求: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法定资产损失)
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新旧办法都将非货币资产损失分为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新办法还将无形资产损失纳入了非货币资产损失范围。
新旧办法主要差别如下:
新办法下强调了“计税成本”这个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存货和资产的规定一致
新办法更加注重由法定资质专业组织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新政策解析—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新增类别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作为法定资产损失)
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累计摊销等相关核算明细帐复印件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新政策解析—投资损失的确认
新旧办法都将投资损失分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性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和实际资产损失
股权性投资损失: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对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限定。老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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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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