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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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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锦江分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前言
前言
1、背景
2、政策依据
3、新政策解析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管理要求
背景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5号公告的方式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取代了2009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取消了资产损失事前审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简化了对证据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使其自行对资产损失扣除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但保留了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的权力。
背景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旧办法及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将适用于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
对25号公告中损失确认证据进行了细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损失金额较大”)。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新政策解析—资产范围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
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增加了为其他方代垫的各类款项及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增加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主要类别
注:这新包括进来的资产损失长久以来都为企业所得税法认可,新办法只是对这些资产损失扣除的程序及证据资料提供了指导。
新政策解析—资产损失定义
根据确认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类型: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57号文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注:旧办法大致提到了损失“实际发生”及“实际确认”的区别,但并无详细解释,这两类损失基本与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对应。新办法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损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义。
新政策解析—损失扣除期限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
在两种情况下,资产损失都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才可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新办法: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的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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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