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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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域应指自项目大气环 境防护区域(或卫生防护距离)的外边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
(4)D 区域,即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的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 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应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 气环境防护区域。D 区域是由于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情况下, 从厂界到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边界之间的区域。对大气环评来说,这一区域是自执行排放标准 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渡区域,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必须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其次是在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技术方法
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或 GB/T3840,为一个标准两个标准 号,下同)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3095 与 TJ36 规 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 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可见,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 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 GB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 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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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 GB/T13201 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 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计算公式法及其技术要点
GB/T13201 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GB/T13201 中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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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2)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 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3)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 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由于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主要因素是无组织排放源,特征大气污染物一般是无组织排放的排毒系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容许浓度之比值)最大的污染物,当几种污染物的排毒系数相差不大时,
应考虑高架源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构成种类。其中,急性反应指标,是指短时间内一次染毒(吸入、口入、皮入),迅速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 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急性反应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机溶剂、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光气、铅、汞、 毒鼠强等。慢性反应指标,是指慢性染毒(长期反复染毒),累积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 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慢性反应的有害物质有 SO2、NO2、生产性粉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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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
(1) 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当注意的是: 有行业标准的, 必须首先从严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将计算结果与之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小于行业标准,则执行行业标准;若计算结果大于行业标准 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削减源强、实施相关搬迁方案等,以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无行业标准的,通过计算,并依项目周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达标及应该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对扩建工程确定的基础上,还应给出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
(2)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是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与居住 区边界之间的最小直线距离,而非厂界至居住区之间的距离。
呼吸带所涵盖区域范围,与生产单元到居住区之间区域范围应等同,即在污染源所有影响区域 范围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厂区内、厂界、厂界外,则需 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如在厂区内就满足GB3095及 TJ36 要求,可不必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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