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令第45号
发文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目录
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 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 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终止后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事由】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 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 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终止后受托人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 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 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 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 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 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 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 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局部。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局部专项服务事项委托 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局部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 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 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局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平安。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 量要求、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局部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 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 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 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的告知I、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 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考前须知,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局部、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局部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 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