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 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 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站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流动站、工 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 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 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 支持和专家指导,基地应向流动站、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根据项目需要 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 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 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 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进度、 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 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可结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选派到 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学术民主、鼓励探索、 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 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淡泊名利 ,潜心研究,积极探索 ,锐意 创新。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 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 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 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 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 单位性质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 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 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 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 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 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人事关系未 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外籍 来豫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时间办理人才
(R字)签证、工作许可证和 居留手续,将来豫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负 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
理。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 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 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 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纸质 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
本人或公告后对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 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 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 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 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 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是博士后人员 进行科研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项 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 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 日常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给予 资助。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度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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