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机电部专利管理方法
机电部专利管理方法
<p class="bh">发文单位:机电部
<p class="bh">文 号:机电部机电科[1992]1172号
<p class="bh">发布日期:1和市场动向, 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七〕支持创造创造活动,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效劳;
〔八〕从专利技术实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 以支持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维持、实施等。
第六条 各级专利工作机构须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各级专利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机械专利效劳中心和电子专利效劳中心协助部做好本系统的专利工作。两中心分别设在机械科技情报所和电子科技情报所。 其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部专利管理机关委托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信息网络, 并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利情报研究;
〔四〕组织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工作;
〔五〕代理专利申请和有关事宜;
〔六〕提供各种专利事务咨询和文献效劳。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的创造创造活动, 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申请,对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研究课题、 实验室的阶段成果、技术开发、 设备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创造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争取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职务创造创造需要申请专利,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非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对非职务创造申请专利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 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创造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创造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归还。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二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方案, 有权决定将本系统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创造创造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各单位应在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生效三个月内, 填写?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随同合同副本一式二份报部专利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必须经部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在国内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须经按隶属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国家有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工程,各级专利工作机构应积极向相应的科研、生产部门推广。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 并请求行为发生地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或进行专利诉讼时, 应有本单位专利工作人员参加。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专利权。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从国外引进设备、技术时, 要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 必须有其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出口新产品、新技术时, 要事先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防止被他人仿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 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的, 应不失时机地向专利局就该申请提出异议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六章 专利纠纷调处
第二十二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处本系统的专利纠纷。 具体调处范围是: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创造专利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创造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具体专科纠纷调处方法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方法?国专发法字〔1989〕第220号文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务创造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事业单位由科研费或自筹专利基金支出;企业单位列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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