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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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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满足本方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才能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历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分为批准筹建和批准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及运营所在地、注册资本和运营范围、股权构造(出资人名册、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四)章程草案;
  (五)出资人根本情况(其中,出资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机构简介、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信誉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誉报告;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信誉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誉报告、专业信誉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才能评估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或其受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员任职申请书、根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承诺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信誉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誉报告);
  (七)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许可证》申领书;
  (三)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同时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运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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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9